吴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,检察院采纳刑事律师意见决定不起诉
【案 由】非法买卖枪支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吴某,男,住所地: 上海市杨浦区安图新村。
公诉机关诉称,2017年7月,被告人吴某在网上认识了魏某,魏某称自己是卖玩具枪的,让吴某做他的代理商,吴某从2017年8月份开始为魏某做代理,吴某责为其联系客户,把客户的购买需求推送给魏某,魏某将信息提供给香港仿真枪店,香港仿真枪店安排“水客”把仿真枪走私过境再安排其他相关人员运输、邮寄,发货到买家手中。完成交易后,魏某将代理费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某,吴某总共获利700元人民币。其中深圳市龙华新区的彭某(另案处理)是吴某的买家之一,从吴某处购买了五支仿真枪,经鉴定其中两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.8J/cm2,属于枪支。
【争议焦点】
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?
【处理结果】
2019年1月23日,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,听取了侦查机关、被不起诉人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以及本案侦查机关代表、龙岗区人大代表的意见。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
1.吴某法律意识单薄,主观上没有非法买卖枪支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;
2.吴某参与微商活动,买卖玩具枪获利微小;
3.吴某非法买卖枪支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;
4.吴某犯罪是未满十八周岁,属于未成年人犯罪,应当从轻减轻处罚。
最终,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,作出深龙检未检刑不诉[2019]5号裁定书,决定对吴某不起诉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非法买卖枪支罪,刑法规定: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枪支,但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,研究案情,发表专业的辩护意见,意见如下:
一、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,主观上没有非法买卖枪支危害社会的故意。
二、犯罪嫌疑人参与微商活动,买卖玩具枪获利微小,只有700元。
三、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枪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。
四、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八周岁,属于未成年人犯罪,且是初犯、偶犯,认罪态度良好。
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。
【相关规定】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XS0448档案编写】